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程序
1. **接受立案材料** :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后,需迅速审查这些材料。
2. **审查和处理** :
- 如果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在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 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应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 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处理。
- 如果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应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 如果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3. **决定立案** :审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办案期限为六个月。这一程序旨在确保对有犯罪事实的案件能够及时启动司法程序,保障法律的公正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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