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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指当一方在没有合法根据的情况下取得了财产利益,而另一方因此遭受了损失时,受损方有权要求返还不当得利。以下是构成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四个基本要件:

1. **一方获利** :受益方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取得了财产利益。

2. **一方受损** :受损方因受益方的获利而遭受了财产损失。

3. **获利无法律上原因** :受益方取得利益的行为缺乏法律上的正当性。

4. **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受损方的损失是由受益方的获利直接导致的。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 受益方取得了财产利益。

- 受损方遭受了损失。

- 利益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利益的取得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期限为三年,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存在一些例外情况,例如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以及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在这些情况下,受损方不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以上信息基于最新的法律修订,请以最新的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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